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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负责对辖区内单位落实各项环保制度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的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 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及“12369”环境举报工作。 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与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及自然生态保护监察、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承担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及省监察总队、放射性监理站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