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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环保局关于绿色社区(小区)
考评要求与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东侨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福建省城市社区建设纲要(试行)》及省环保局的要求,为把环保工作进一步拓展到基层,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小区)活动,现将市(县)级绿色社区(小区)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市、区)环保局可参考本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作为县(市、区)级绿色社区(小区)的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
二、申报市级绿色社区(小区)必须获得县(市、区)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社区(小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市(县)级绿色社区(小区)申请表(一式3份);
(2)创建市(县)级绿色社区(小区)工作总结(在总结中应对暂未达标的项目提出改进计划和措施,并承诺整改时限);
(3)与创建市(县)级绿色社区(小区)相关的照片和音像资料。
2.申报县(市、区)级绿色社区(小区)的由县(市、区)环保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标准的授予县(市、区)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并上报市环保局备案;申报市级绿色社区(小区)的由县(市、区)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标准的授予市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
4.为确保市级绿色社区(小区)能起到典型示范作用,市环保局对授予市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的社区(小区)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根据各地实际,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创建工作和环保进社区活动,提升城市品位和社区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环保工作深入地开展。2007年前县城建成区内5%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社区不到1个的按1个创建,2010年底前县城建成区内30%的社区通过绿色社区验收。
附件:1、宁德市(县)级绿色社区(小区)考评要求与评分标准(试行)
2、宁德市(县)级绿色社区(小区)申请表
附件.doc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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